机关党委,各学院党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各院、部、处(室、馆、中心)、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队伍的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根据国家、教育部相关文件及北京市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学校修订了《中央财经大学辅导员工作管理办法》, 经第六届党委第232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财经大学委员会
2021年8月13日
中央财经大学辅导员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和北京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切实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依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 43 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等学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 学校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整体规划、统筹安排,不断提高队伍的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保证辅导员工作有条件、干事有平台、待遇有保障、发展有空间。
第二章 要求与职责
第四条 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
(一)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
(二)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 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
(三)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五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二)党团和班级建设。开展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开展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开展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
(三)学风建设。熟悉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和学生学情状况,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学术实践活动,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四)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开展入学教育、毕业生教育及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国防教育,组织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织评选奖学金、助学金,指导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做好学生困难帮扶和励志、感恩、诚信教育。为学生提供生活指导,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
(五)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协助学校学生心理咨询中心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针对心理危机学生开展危机干预及后续支持工作,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
(六)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积极培养校园好网民,引导学生创作网络文化作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创新工作路径,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运用网络新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心理咨询等。
(七)校园危机事件应对。组织开展基本安全教育。参与学校和学院(研究院、中心,下同)对学生思想动态和校园舆情的动向分析、综合研判并进行有效引导,参加校园危机事件工作预案制定和执行。对校园危机事件进行初步处理,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掌握危机事件信息并按程序上报。参与危机事件后期应对及总结研究分析。
(八)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为学生提供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以及相关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和成才观,引导学生培育家国情怀,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九)理论和实践研究。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参加相关学科领域学术交流活动,参与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提升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六条 学校总体上按照不低于 1:200 的师生比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按 1:50 的师生比配备少数民族学生专职辅导员。按照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足额配备到位。
专职辅导员是指在学院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 工作的人员,包括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副书记、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研究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团委(团总支)书记(副书记)等专职工作人员,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学校参照专任教师聘任的待遇和保障,与专职辅导员建立人事聘用关系。
兼职辅导员可以从优秀专任教师、管理人员、研究生中选聘, 兼职辅导员工作量按专职辅导员工作量的三分之一核定。
在学院保证足额配备专职辅导员的基础上,专职辅导员可兼任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研究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学院团委(团总支)书记(副书记),可减免相应的额定工作量。其中, 辅导员兼任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研究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可减免 50 人的工作量;辅导员兼任学院团委(团总支)书记(副书记),学院团委(团总支)有 10 个以上团支部或 400 名以上团员,可减免 150 人的工作量;不足 10 个团支部且团员数不满 400名,可减免 100 人的工作量。鼓励具备条件的辅导员参与思想政治类和学生发展类课程的线上教学组织和线下教学工作,并作为职务职称的评定考量。
第七条 辅导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原则上要求中共党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
(二)具备本科以上学历,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 甘于奉献,潜心育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储备,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掌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和方法,掌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相关理论和知识,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务相关知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四)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及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具备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的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六)身心健康。
第八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组织部、教师工作部、人事处、纪委办公室、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根据辅导员基本条件要求和实际岗位需要,确定具体选拔条件,依程序进行选拔。
(一)专职辅导员招录。专职辅导员招录由学校统一组织, 经过笔试、面试、公示等相关程序进行选拔,应聘人员需参加能力素质测试和辅导员岗位专业化测试。
(二)辅导员年度聘任。辅导员聘任实行一学年一聘制,由学院于每学年末提出下一学年辅导员的拟聘人选,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组织相关部门审核确认,由学校进行统一聘任。
第四章 发展与培训
第九条 学校制定专门办法和激励保障机制,落实专职辅导员职务职级“双线”晋升要求,推动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第十条 学校结合实际,按专任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专职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专职辅导员可按教师职务(职称)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专职辅导员参与思政(党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按照学校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要求实行,思政(党务)系列单设标准、单独评审,指标单独下达。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注重考察工作业绩和育人实效,优秀网络 文化成果可纳入科研成果统计、职务(职称)评聘考量范围。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 每年开展辅导员职业等级评定工作。从事辅导员工作1-3年,可申请评定为初级辅导员;从事辅导员工作4-8年,可申请评定为中级辅导员;从事辅导员工作8年以上,可申请评定为高级辅导员。学校根据辅导员的工作实绩和考核结果等,评定辅导员职业等级。
第十二条 辅导员培训纳入学校师资队伍和干部队伍培训整体规划。学校按照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科学构建辅导员培训体系,每年组织不少于 16 学时的校内培训,保证每名专职辅导员每5年参加1次国家级或北京市级培训。新任辅导员上岗前应当参加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和学校有关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培训合格方能上岗。
第十三条 学校积极选拔优秀辅导员参加国内国际交流学习、研修深造和挂职锻炼。支持业绩突出的中高级辅导员开展国际交 流与研修,创造条件支持辅导员到地方党政机关、企业、基层等 挂职锻炼,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 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研究。学校鼓励辅导员在做好工作的基础上攻读相关专业学位,承担党团课、思想政治理论课、生涯规划、心理健康教育、学业发展等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专职辅导员“T 型”培养模式(通用能力培养与个人专业化发展方向能力培养),为辅导员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搭建路径与平台。学校为辅导员设计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生涯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本科招生宣传、资助育人、学业指导等专业化发展方向,建立课程平台、实践平台等, 学生工作部牵头负责实施并进行培训、支持与考核等。
中、高级辅导员应选定个人专业化发展方向,开展学习、实践与研究,完成规定工作量。初级辅导员可以根据工作实际与个人兴趣参与专业化发展。
第十五条 辅导员享受“北京市辅导员岗位补贴”,同时学校将按照不低于每生每月 2 元的标准设立辅导员工作绩效,具体发放额度根据辅导员工作实效、考核结果等核定。如遇重大事件、突发事项等专项工作,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为辅导员发放专项工作绩效。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六条 辅导员实行学校和学院双重管理。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牵头负责辅导员的选聘、培养、培训、考核、评奖评优等工作。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对辅导员进行 直接领导和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对照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根据辅导员履职情况和工作实绩,开展辅导员考核工作。考核工作包含学年中期考核和学年考核,学年中期考核由学院组织完成,考核结果报学生工作部和研究生工作部备案;学年考核由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和学院共同组织,采用个人自评、学生评议、学院考核和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考核结果与辅导员的职务聘任、奖惩、晋级等挂钩。
第十八条 辅导员考核不合格者,不再被聘任为辅导员,同时取消其相关工作绩效,取消其当年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的资格。对于玩忽职守、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后果、引发重大事故的辅导员,要严肃追究其责任,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定期组织辅导员评优工作,对获奖者统一表彰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中央财经大学本科生辅导员工作暂行办法》(校发〔2009〕123 号)同时废止。